(2017)湘07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74号罪犯廖卫,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廖卫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O年四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廖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97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廖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卫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湘07刑更475号罪犯蒋成生,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坛下乡曾洲村8组。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罪犯蒋成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因发现漏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蒋成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272.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蒋成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成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成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雪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袁美丽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