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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律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70号原告:律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律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