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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全英与日照市旭芳玻璃有限公司、王瑞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英,日照市旭芳玻璃有限公司,王瑞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492号原告:宋全英,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日照市旭芳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在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瑞路,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全英诉被告日照市旭芳玻璃有限公司、王瑞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 婷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秦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