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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海林。被执行人付红艳。本院在执行李海林与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红艳在房县城关镇西街51号1幢1单元301室有157.54平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红艳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西街51号1幢1单元301室157.54平米住宅一套(权证号: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