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海林。被执行人付红艳。本院在执行李海林与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红艳在房县城关镇西街51号1幢1单元301室有157.54平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红艳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西街51号1幢1单元301室157.54平米住宅一套(权证号: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