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超与马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超,马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22号原告:孟超,男,生于1985年8月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被告:马永春,男,生于1987年1月30日,住陕西省千阳县。原告孟超与被告马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孟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孟超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