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某,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某申请执行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91民初19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1执130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员 裴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