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李华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81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刑初7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华盗窃罪一案。移送执行标的:罚金54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华送达(2017)川1402执4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华限期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华在银行无存款。至今,被执行人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华被本院判决缓刑,现正在执行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执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