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_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1号原告: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东,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妍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实习律师。被告:姚某某。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魏长民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