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家庭与朱远远、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庭,朱远远,张青,李军强,郑玉玲,郑松涛,卞珊,高为旺,徐素婷,郑涛,徐九花,田启涛,杨晨丽,王治超,董沙沙,张欣,王丰,郭解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57号原告:徐家庭,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远远,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青,女,壮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军强,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郑玉玲,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郑松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卞珊,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为旺,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徐素婷,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郑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徐九花,女,汉族,1979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田启涛,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晨丽,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治超,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董沙沙,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欣,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丰,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项城市。被告:郭解放,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