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启鹏与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鹏,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411号原告:唐启鹏,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弄3号12a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3-21B栋厂房。法定代表人:巴清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鹏诉被告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公司、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鹏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启鹏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