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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天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神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西天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神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天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利敏,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神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考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天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神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平民一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