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许某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颖一路南侧、州十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7083U。法定代表人:许云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唐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50575。法定代表人:许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债权6186578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