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丽英、姜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丽英,姜水根,姜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余丽英,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徐芳林,男。被执行人姜水根,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雪芳,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住江山市。余丽英与姜水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330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丽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水根等归还申请执行人余丽英借款本金732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水根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