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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娟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娟,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6号申请人彭娟,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彭娟与被申请人陈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静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美都新城16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侍庄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A×××××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静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美都新城16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侍庄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彭娟所有的苏A×××××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