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施朝晓、郑顺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朝晓,郑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施朝晓,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顺力,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施朝晓与郑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顺力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