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220嵇争强与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争强,周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220号原告:嵇争强,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素娟,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嵇争强与被告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争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36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约定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被告周素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被告周素娟向原告嵇争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周素娟本人今借到嵇争强现金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用于生意周转。2017年3月31日,被告周素娟向原告嵇争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嵇争强人民币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周素娟向原告嵇争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嵇争强现金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告嵇争强与被告周素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周素娟应在原告嵇争强主张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嵇争强借款2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元,保全费161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461元,由被告周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