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传剀诉被告杨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剀,杨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391号原告陈传剀,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杨昌兴,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剀诉被告杨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依法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陈传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