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静波与于喜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波,于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波,男,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于喜全,男,住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波与被执行人于喜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赵静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3执17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人于喜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