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向光六与王家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光六,王家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光六,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伦,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光六因与被上诉人王家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21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绍云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黄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