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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梅、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5065-8。法定代表人郑乐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606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国德锡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