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培社、马东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培社,马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马培社,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被执行人马东科,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培社、马东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培社、马东科返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23343.3元、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925元,共计684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培社、马东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马培社、马东科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