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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宁波与刘凯故意伤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波,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宁波,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受理王宁波与刘凯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款100034.2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凯正在服刑,本院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