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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自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自立,罗灵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47号原告邓自立,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曲尺村白岳屋场。被告罗灵芝,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万丰社区万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负责人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自立诉被告罗灵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自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自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自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邓自立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