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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长宝、陈庆山等与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宝,陈庆山,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39号原告:李长宝,男,44岁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住所: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尖山子屯。负责人:陈庆山。原告:陈庆山,男,6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宝诉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陈庆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长宝负担。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