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徐焕杰、褚平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焕杰,褚平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669号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3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徐智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焕杰,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褚平苹,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焕杰、褚平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徐焕杰、原告及杭州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行绍兴分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徐焕杰决定购置汽车一辆,并已选定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被告徐焕杰向三方约定的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购车款及有关款项。同时,长行绍兴分公司作为被告徐焕杰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的还款连带责任人,若因被告徐焕杰逾期还贷导致长行绍兴分公司垫款的,被告徐焕杰愿意向长行绍兴分公司支付分期付款总额20%的违约金。原告为被告徐焕杰在该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长行绍兴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014年1月22日,长行绍兴分公司、两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绍兴分行)签订《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徐焕杰向建行绍兴分行申请信用卡分期用于购买别克汽车一辆,分期本金为161360元,支付手续费15248.52元;分期期限为36期,长行绍兴分公司为被告徐焕杰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建行绍兴分行依约支付了信用卡分期本金,被告徐焕杰购买了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浙D×××××。但被告徐焕杰在信用卡分期期限内未能按时向银行归还款项,致使长行绍兴分公司3次为其代为清偿了47341.29元。2016年12月21日,长行绍兴分公司要求原告按《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徐焕杰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按约于同日履行反担保责任,归还欠款47341.29元,并支付违约金9468.26元,共计56809.55元。被告褚平苹系徐焕杰的配偶,在《信用购车申请书》上以配偶的身份签字,并申明其愿意与被告徐焕杰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理应为被告徐焕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6809.55元(包括原告向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代偿的垫付款47341.29元及违约金9468.2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以上事实,有《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合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信用购车申请书》、结婚证、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合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信用购车申请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徐焕杰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履行了反担保义务,为被告徐焕杰代偿了56809.55元,对该代偿款项,原告有权向被告徐焕杰进行追偿。被告褚平苹系徐焕杰之妻,在《信用购车申请书》上以配偶的身份签字,并明确申明其愿意与购车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故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褚平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焕杰、褚平苹支付给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5680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徐焕杰、褚平苹负担。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徐焕杰、褚平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徐焕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