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陈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陈惠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00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负责人柴丽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谊,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单位宿舍。被告:陈惠鹏,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被告陈惠鹏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