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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009号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鸿,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勤,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明,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欲与被告张志明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民强审 判 员  吴雅莉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速 录 员  洪雅玲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