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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徐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84号罪犯徐滨,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滨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抚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徐滨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滨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徐滨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滨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性判项,且在监狱内消费较高,故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