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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丽与张坤洋、姚雪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张坤洋,姚雪玲,张振山,董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85号原告:于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姚雪玲,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振山,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董炳娟,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张坤洋、姚雪玲、张振山、董炳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75元,由原告于丽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