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丽与张坤洋、姚雪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张坤洋,姚雪玲,张振山,董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85号原告:于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姚雪玲,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振山,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董炳娟,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张坤洋、姚雪玲、张振山、董炳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75元,由原告于丽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