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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人民法院与任宏军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94号某某人民法院,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路55号。被执行人任宏军,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被执行人任宏军罚金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