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庆惠诉冯兴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惠,冯兴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277号原告:闫庆惠,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冯兴财,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闫庆惠与被告冯兴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闫庆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庆惠因与冯兴财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庆惠撤诉。案件受���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闫庆惠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