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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继民与郝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民,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民,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超,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张继民与郝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郝超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继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向郝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张继民支付1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郝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郝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现因被执行人郝超意外死亡,申请执行人称其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郝超相关责任。故申请执行人张继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继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