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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金余、杭州歌剧舞剧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余,杭州歌剧舞剧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余,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歌剧舞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十五奎巷99号101室、102室。法定代表人崔巍,总经理。上诉人赵金余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歌剧舞剧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上诉人赵金余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赵金余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金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