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丽、解某1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解某1,解某2,王伟华,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81财保5号申请人:王丽,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申请人:解某1,女,200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申请人:解某2,女,200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人:王伟华,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曲沃县,现住侯马市。被申请人:刘翠翠,女,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申请人王丽、解某1、解某2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华、刘翠翠名下位于侯马市xxx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刘翠翠名下的车辆×××小型普通轿车。申请人王丽、解某1、解某2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华、刘翠翠所有的位于侯马市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翠翠所有的xxx号小型普通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安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赵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