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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峻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峻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峻榕,男,拉祜族,生于1989年9月26日,高中文化,普洱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9********。申请被执行人李顺��,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0日,初中文化,农民,普洱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村委会小田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11971********。申请执行人刘峻榕与申请被执行人李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峻榕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顺有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肥料款本金2699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0元、执行费309.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