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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10号之一申请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解放大道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周玉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泽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李玉萍以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川龙大道恒达·盘龙湾桂苑102栋-1-3层-5室的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评估价值9114120元)提供担保。执行中,担保人李玉萍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玉萍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川龙大道恒达.盘龙湾桂苑102栋-1-3层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黄20140014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