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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9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普文光与马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文光,马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9民初159号 原告:普文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哈尼族,工人,现住红河县。 被告:马永福,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红河县。 原告普文光与被告马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普文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文光以被告马永福已经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普文光的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文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普文光负担。 审判员  罗丽萍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