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普文光与马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文光,马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9民初159号 原告:普文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哈尼族,工人,现住红河县。 被告:马永福,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红河县。 原告普文光与被告马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普文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文光以被告马永福已经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普文光的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文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普文光负担。 审判员 罗丽萍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