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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7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成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王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成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65250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