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方某1、方某2等与翁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方某2,翁某1,翁某2,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992号原告:方某1,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方某2(系方某1父亲),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1,女,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翁某2(系翁某1父亲),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何某(系翁某1母亲),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方某1、方某2与翁某1、翁某2、何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某1及其与方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到庭参加诉讼,翁某1、翁某2、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1、方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翁某1、翁某2、何某共同返还聘金48000元。事实和理由:方某1与翁某1经自由恋爱后,经双方父母同意于××××年××月××日订立婚约并支付聘金订金6万元,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翁某1判若两人,经常找借口制造矛盾,且在非婚生女儿方某3出生两个月后即离开男方家,虽经男方多次挽留,翁某1仍拒不回男方家生活。无奈,方某1、方某2向翁某1、翁某2、何某催讨聘金,翁某1、翁某2、何某拒不返还。翁某1、翁某2、何某书面辩称,方某1与翁某1不能共同生活的主要原因在于方某1不肯支付聘金余款168000元。翁某1已生育方某3,且男方未足额支付聘金,故应驳回男方对女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某1系方某2之子,翁某1系翁某2、何某之女。方某1与翁某1经自由恋爱后,双方于××××年××月××日订立婚约,约定聘金228000元,先付订金6万元。当日,女方收到男方支付的聘金订金6万元,之后,翁某1到男方家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后因聘金余额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最终导致方某1与翁某1分开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因聘金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致讼。上述事实有方某1、方某2陈述、翁某1、翁某2、何某的答辩状、方某1、方某2提供的《婚约协议》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彩礼是我国农村基于婚姻关系的一种习俗,由男方家根据双方的约定,给予女方家一定的财物,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翁某1、翁某2、何某向方某1、方某2收取的款项6万元应理解为彩礼,由于方某1与翁某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家应返还男方家彩礼,但考虑到男方未支付大部分约定的聘金,与农村习俗严重相悖,且系造成方某1与翁某1难以共同生活的重要原因,返还比例应相应降低,可酌情按20%返还彩礼,即女方尚需返还男方彩礼款为60000元×20%=12000元。翁某1、翁某2、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庭审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翁某1、翁某2、何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某1、方某2彩礼12000元;二、驳回方某1、方某2对翁某1、翁某2、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翁某1、翁某2、何某负担100元,方某1、方某2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