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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建华、黄忠萍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曹建华,黄忠萍,方建英,姚连荣,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福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德清美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71号原告: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武源街381-391号。法定代表人:王璐瑜。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华,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黄忠萍,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方建英,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姚连荣,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被告:绍兴柯桥福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市场1楼267号。法定代表人:郑承贵。被告:德清美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仙潭路83号。法定代表人:翁永堂。被告:德清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472号。法定代表人:沈美琴。第三人: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初。原告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华、黄忠萍、方建英、姚连荣、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福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德清美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德清县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海审 判 员  张桂裕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