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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1918号原告: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八邱镇何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4798588C。法定代表人:徐小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贤,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2779827F。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勃,该公司采购经理。原告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贤、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5430.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付货款日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为人民币9802元(计算方式:95430.2元×4.75%/360×150%×519天=980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三苯基磷等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原、被告一直根据产品釆购的先后顺序滚动结算货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产品交付义务,但被告仍有货款总计人民币95430.2元尚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诉讼前原、被告没有纠纷,利息应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95430.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认有逾期付款的行为,但主张利息应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就所欠货款偿还期限达成一致,也没书面对账单据,应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驰邦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30.2元,并以此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