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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财保6号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大道北侧鸠江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东西两侧(发电厂旁)。法定代表人:尹淑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4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6月14日,铜陵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房屋,房屋权证字号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