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桂荣、张振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桂荣,张振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桂荣,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兰,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文昌中路华新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系被上诉人亲戚。上诉人侯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桂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曙光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