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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马金山、张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马金山,张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45-1号原告:王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娟娟,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马金山。被告:张金英。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22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马金山、张金英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马金山名下座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房屋产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金英名下座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房屋产籍的查封。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