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贵州顽石广告有限公司与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顽石广告有限公司,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顽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忠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山,男,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向宇,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顽石广告有限公司与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服务费人民币720000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的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