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振元与蒋笃坤、陈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元,蒋笃坤,陈红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12号原告:蒋振元,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连,女,31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蒋笃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元诉被告蒋笃坤、陈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振元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