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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霍占兵与薛素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占兵,薛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霍占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薛素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占兵与薛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占兵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素芳给付欠款69950元、案件受理费7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