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长明与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明,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明。被执行人: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法定代表人:赵学明,厂长。申请执行人郑长明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长明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鲁05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省垦利县新型电力器材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5362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案件执限将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