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劲东与朱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前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前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78号原告:张某,男,200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立荣,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勇,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瑞,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前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炼油厂800米处。负责人:潘英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飞,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瑞吉,公司职员。原告张劲东与被告朱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前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劲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劲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张劲东负担。审 判 长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田海波人民陪审员 尤晓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丽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