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明与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720号原告:姚明,男,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义波,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姚明与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明,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义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利息9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李千户村党支部书记,原告于2013年开始多次为村委会垫付修理费用,共计184000元,约定月息1.5分。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9日给付了欠款本金,利息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利息9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欠款本金为184000元也属实,村委会于2017年1月9日已经偿还了欠款本金184000元。欠款和利息都是在我上任之前的,但是我们现在同意按照当时的约定给付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村借款票据复印件16张;2、村委会付款凭证复印件2张;3、证人陈永良证言;4、证人史俊平证言;5、李千户村民委员会账页2张;6、王晓飞调查笔录三份、苏荣华调查笔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明系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原党支部书记,为村里修路,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原告多次自己借款给被告村委会以及从外借款垫付修路费用,共计16笔18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分。每笔借款均由被告村委会出具借据,并入村往来账目中,后原告姚明用自己钱偿还外借款。被告村委会于2017年1月9日偿还原告姚明为村委会垫付修路款本金184000元,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为村集体修路筹措资金,由被告村委会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后原告又代被告偿还外借款,就此部分因其代为清偿,而对被告享有追偿权。连同利息与欠款一并与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现被告已经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姚明欠款利息。(1、按照欠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3年1月5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2、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3年7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3、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3年10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4、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3年11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5、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3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6、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1月8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7、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2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8、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3月11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9、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4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0、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5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1、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6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2、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7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3、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8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4、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5、按照欠款本金105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10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16、按照欠款本金70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4年12月11日计算2017年1月9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李新博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杰 关注公众号“”